(一)贯彻执行国家、自治区和市委市政府的有关扶贫开发和革命老区建设的方针、政策。
(二)承担研究拟订全市扶贫开发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,负责全市扶贫开发和革命老区建设的安排、指导、督促、检查、评比、总结等工作。
(三)会同有关部门制订财政扶贫项目的规划、论证、筛选、审核上报工作及扶贫资金分配方案,督促检查扶贫资金的使用,对扶贫资金进行审计监督,管理有关扶贫项目。
(四)负责研究制订社会扶贫规划,负责市直机关定点包扶工作的组织、协调、督促、考核,对旗区直机关、各大企业包扶工作进行指导,组织扶贫捐赠,协调扶贫交流工作,募集扶贫基金等。承担开展有关国内、国际扶贫交流与合作和有关扶贫方面的横向经济协调的职责。负责外资扶贫项目的引进、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。
(五)会同有关部门拟订、调整全市农村牧区贫困人口数量和全市的扶贫标准。负责拟定、调整扶贫工作重点地区的数量、范围。
(六)负责组织、协调和指导全市革命老区建设工作,负责移民扶贫工作。
(七)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全市扶贫开发统计与监测工作。
(八)承担组织制订全市扶贫资金项目年度计划的职责。参与制订并组织实施全市扶贫开发资金项目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。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市扶贫开发项目的管理工作。
(九)承办国务院扶贫办、自治区扶贫办和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