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了增强全体工作人员组织纪律性,树立严谨的工作作风,严格执行有事请假和销假制度。
一、请假
1、请假(包括病假、事假、婚假、产假、探亲假、休假)必须履行请假审批手续,其中婚假、产假、丧假、探亲假、休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。
2、一般干部请假1天以内由本人提出,科长向分管领导打招呼后批准。2天以上由分管领导向主要领导打招呼批准。科长请假1天之内由分管领导批准,1天以上由分管领导向主要领导汇报后批准。
3、副主任请假由主任审批。
4、请假必须履行书面请假手续,经批准后,交人秘科存查。
5、请假后因特殊情况不能上岗者,必须续假,不续假者,视为旷工。无故不办理书面请假手续者为旷工。
6、请病假者,须持医院诊断证明。病假在半年以内,发原工资;超过半年者,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。
7、全年事假累计超过三十天,请病假二个月以上旷工十天以上的,按照规定年终不参加评优评奖,并不享受岗位津贴。
二、销假
请假期满上班后,必须及时到准假部门履行销假手续,并注明销假日期,否则超假天数按旷工论处。
三、各科室应指定专人负责考勤工作,坚持日记月结季公布。考勤人员必须认真负责,不得弄虚作假,隐瞒包庇,主任、副主任、人秘科不定期抽查,人秘科要建立考勤卡,及时汇总工作人员考勤情况。